(2016)豫1081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某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梦丽刘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1刑初449号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5月27日,初中肄业,农民,住禹州市。因涉嫌重婚,2016年8月1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婚犯罪,2016年9月6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6)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重婚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汇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在其与周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陈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并与陈某育有一子。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有配偶而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在其与周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陈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与陈某育有一子。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刘某与周某办理离婚证。2016年8月17日周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刘某重婚一事表示谅解。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刘某去到禹州市公安局褚河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与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郭淑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