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刘虎、姬明春等与张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虎,姬明春,蔡长忠,刘伟,张金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321民初1280号原告:刘虎,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原告:姬明春,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原告:蔡长忠,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原告:刘伟,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张金亮,男,1963年6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四原告刘虎、蔡长忠、刘伟、姬明春与被告张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313000元及约定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金亮于2017年6月23日前付清原告刘虎借款230000元,并自2015年9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2.5%利率标准支付利息;二、被告张金亮于2017年6月23日前付清原告姬明春借款363000元,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3%利率标准支付利息;三、被告张金亮于2017年6月23日前付清原告蔡长忠借款870000元,并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3%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四、被告张金亮于2017年6月23日2前付清原告刘伟借款1850000元,并其中650000元借款,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2%利率标准支付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36000元,减半收取18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000元,由被告张金亮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豪人民陪审员 王青雨人民陪审员 张冬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褚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