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4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吴正兵与蒋小东、蒋庆明、张菊华、孙源、马恩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兵,蒋小东,蒋庆明,张菊华,孙源,马恩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4533号原告:吴正兵。委托代理人:费来,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小东。被告:蒋庆明。被告:张菊华。被告:孙源。被告:马恩雪。原告吴正兵与被告蒋小东、蒋庆明、张菊华、孙源、马恩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吴正兵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吴正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正兵撤诉。审判员 袁照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圣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