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4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洪元文抢劫、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元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4376号罪犯洪元文,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文盲,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4日作出(2005)芗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元文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于2009年7月13日核准其保外就医。罪犯洪元文在保外就医期间因犯盗窃罪,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芗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元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合并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8771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洪元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9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洪元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洪元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五年七月至二O一六年九月累计获达标分五点八分。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1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月均入账人民币461元,仅履行小部分财产刑;罪犯洪元文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未能消除,且其有一定的财产刑执行能力,但不积极执行,其悔改表现不足,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把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检察建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洪元文确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财产刑,其悔改表现不足。检察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元文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