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胜琴与吴烈、孙一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琴,吴烈,孙一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王胜琴。被执行人吴烈。被执行人孙一妹。王胜琴与吴烈、孙一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浙0122民初5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吴烈、孙一妹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王胜琴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50000元及自2016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吴烈、孙一妹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吴烈至今在本院还有6件未了执行案件,标的约147万元;除本院(2013)杭桐执民字第2488号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吴烈名下的浙A×××××号车辆(未扣押到案)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烈、孙一妹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吴烈、孙一妹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王胜琴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吴烈、孙一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2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王胜琴如发现被执行人吴烈、孙一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