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曲盛新与大连天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盛新,大连天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曲盛新,男,1988年3月1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营口市。被执行人:大连天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址: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29—1号。组织机构代码:57607073—0。法定代表人:程显亮,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曲盛新与被执行人大连天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大花劳人仲裁字[2015]第53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工资15893元,执行费138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被执行人已被另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长喜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