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珊瑚支行与张亚杰、朱春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珊瑚支行,张亚杰,朱春凤,周宏盛,张正红,王兆峰,陈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92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珊瑚支行,住所地泰兴市。负责人唐建文,行长。委托代理人蒋军、戴敏(特别授权),该行××主管。被执行人张亚杰。被执行人朱春凤。被执行人周宏盛。被执行人张正红。被执行人王兆峰。被执行人陈永江。关于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珊瑚支行与张亚杰、朱春凤、周宏盛、张正红、王兆峰、陈永江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0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亚杰、朱春凤、周宏盛、张正红、王兆峰、陈永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珊瑚支行与周宏盛、张正红、王兆峰、陈永江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上述四人各自裁定110000元债务份额,后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亚杰名下有牌号为苏M×××××车辆一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经对泰州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2016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名下虽牌号为苏M×××××车辆一辆,但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亚杰、朱春凤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商初字第02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