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03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郑水俤、郑细俤等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水俤,郑细俤,郑碧云,潘来金,郑碧玲,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03行初31号原告郑水俤,男,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郑细俤,男,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郑碧云,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潘来金,女,194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郑碧玲,女,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陈玉生,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7-8号楼。法定代表人郑章干,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春辉,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沈洁,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174号。法定代表人薛榕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宇,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郑水俤等5人诉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水俤、郑细俤、潘来金、郑碧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玉生,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春辉、沈洁,第三人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告郑水俤等5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其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涉讼房屋登记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水俤等5人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水俤、郑细俤、潘来金、郑碧玲、郑碧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水俤、郑细俤、潘来金、郑碧玲、郑碧云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林 赫人民陪审员  魏宝珍人民陪审员  黄珍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