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73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明武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武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1615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武,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潼南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辩护人何标,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6]1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武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绍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武及其辩护人何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4月19日13时10分左右,被告人陈明武驾驶鄂Q×××××汽车行驶至东莞市凤岗镇翡翠山湖门口路段人行横道时,遇被害人刘某(男,殁年76岁,东莞市凤岗镇人)骑自行车从右至左横过路口,鄂Q×××××汽车车头右侧与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致刘某倒地受伤,后刘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后,陈明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法医鉴定,刘某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陈明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负事故的责任。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唐某1等证人的证言,物证肇事车辆,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陈明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明武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明武主动归案,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决。在法庭上,被告人陈明武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意见,未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明武系自首、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存在过错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9日13时10分左右,被告人陈明武驾驶鄂Q×××××汽车行驶至东莞市凤岗镇翡翠山湖门口路段人行横道时,遇被害人刘某(男,殁年76岁,东莞市凤岗镇人)与自行车从右至左横过路口,鄂Q×××××汽车车头右侧与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致刘某倒地受伤,后刘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后,陈明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法医鉴定,刘某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陈明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负事故的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陈明武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以上事实有证人唐某1、史某1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小客车一辆,尸体检验报告,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事故认定书,报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发还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行驶证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火化证明,保险单,身份材料,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据,证明,被告人陈明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驾驶机动车上路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明武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明武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明武能够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综合全案的证据,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系被告人陈明武行至人行横道处未减速,故该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能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明武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明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志球审 判 员  邝著云人民陪审员  罗伟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蕾胡伟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