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文奎与被执行人李宝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奎,李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423号申请人李文奎。被执行人李宝利。申请人李文奎与被执行人李宝利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535号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李文杰审判员 李志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