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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3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曹元里与熊明根、王叶龙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元里,熊明根,王叶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3民初1452号原告曹元里,男,无固定职业。被告熊明根,男,职工。被告王叶龙,男,职工。本院于2016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元里与被告熊明根、王叶龙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慧进行审理。因原告曹元里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宣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