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3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白玛多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堆龙德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玛多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藏0103刑初29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玛多吉,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于西藏日喀则昂仁县,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现前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7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堆检公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玛多吉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仓珍、任江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玛多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白玛多吉在堆龙德庆区乃琼镇色玛村西货站附近,在索某洗脸离开出租房时,盗窃其哥哥甲某某放置在枕头下现金4500元,盗窃得手后被告人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白玛多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白玛多吉自己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盗窃现场平面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抓捕经过,提取物证笔录,所赃款购买的赃物,被告人白玛多吉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玛多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方面,被告人白玛多吉在案发后,有坦白、刑事和解的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已经全部赔偿,具有悔罪表现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因此对被告人白玛多吉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白玛多吉系初犯,酌情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相关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玛多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在案扣押的赃物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三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晓 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书记员 尼玛德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