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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7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苏省农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姚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农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下称农垦物业公司),姚海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7707号原告:江苏省农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下称农垦物业公司),住所地在浦口区桥林街道乌江园区1-38号。负责人:陶莉,经理。委托代理人:栾媛媛,农垦物业公司员工。被告:姚海波,男,1984年9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垦物业公司与被告姚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垦物业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农垦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农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省农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滕 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傅 玲书 记 员  傅小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