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3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金星与马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星,马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37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金星,居民。被执行人马飞,居民。本院在执行王金星与马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通过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查询车辆、房产、土地被执行人无信息,委托贾汪区人民法院调查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