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执1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宁夏吉峰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吴英善合同纠纷一案房屋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吉峰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英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1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吉峰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宇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英善,男,生于1970年10月3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执行宁夏吉峰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吴英善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吴英善名下登记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东方家园9号楼2单元601室住宅楼一套(建筑面积94.69平方米,所有权证号:00606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英善所有的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东方家园9号楼2单元601室住宅楼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永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