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家亮与沈庆发、赖冠中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家亮,沈庆发,赖冠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4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家亮,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沈庆发,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赖冠中,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吴家亮与被执行人沈庆发、赖冠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家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沈庆发、赖冠中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沈庆发、赖冠中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前往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及本院网络多次点对点查控,被执行人沈庆发、赖冠中工资收入己被冻结,被执行人赖冠中所有的闽FMU3**号汽车己被查封但未发现该车下落暂无法扣押拍卖,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标的5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6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47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胡初文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简秋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