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6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罪犯陈峰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6011号罪犯陈峰,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11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二中少刑初字第5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0年6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89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陈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罪犯陈峰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又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