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民初5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范育强与钱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育强,钱浩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5708号原告:范育强,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告:钱浩东,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原告范育强诉被告钱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范育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育强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韩国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焱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