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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5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范育强与钱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育强,钱浩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5708号原告:范育强,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告:钱浩东,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原告范育强诉被告钱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范育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育强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韩国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焱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