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朱国旗、申秀峰、申玉峰执行通知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422执796号申请执行人:范改玲被执行人:朱国旗、申秀峰、申玉峰范改玲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睢县人民法院(2015)睢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1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限你接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2015)睢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特此通知审判员 宋忠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