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3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潘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03刑初146号公诉机关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于广西北海市,务工,因本案于2016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银检刑诉(2016)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福成市场对面开设“红旗牙科”诊所,从事诊疗活动。分别于2014年4月8日、2015年8月28日,被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没收药品器械、罚款4000元和没收手机头、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在被处罚后,被告人潘某仍然继续诊疗活动,2016年6月2日再次被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另查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潘某的家属主动代其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李某、陈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进行非法行医,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主动代其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禁止被告人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医疗活动。三、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空气压缩机一台、手机头七支、牙钳一个和记录本一本,依法由扣押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银海大队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梁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丘俊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