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颜拥政与龙长瑜、刘梦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拥政,龙长瑜,刘梦连,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颜拥政,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涟源市。被执行人龙长瑜,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刘梦连,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涟源市六亩塘镇人民西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涟民一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龙长瑜、刘梦连、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长瑜、刘梦连、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偿还颜拥政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执行申请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龙长瑜、刘梦连、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查明被执行人龙长瑜、刘梦连、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颜拥政与被执行人龙长瑜、刘梦连、娄底市龙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