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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维清与长春市洁越洗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清,长春市洁越洗涤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66号原告张维清,女,汉族,1987年5月26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长春市洁越洗涤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原告张维清诉被告长春市洁越洗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维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韦廷审 判 员  郎 萍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康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