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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民申2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潘阳与昆明龙赢四海屋业有限公司与左晓芹、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阳,左晓芹,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龙赢四海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22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潘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先,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龙赢四海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信息中心。法定代表人:赵光周,该公司执行董事。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左晓芹。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北京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法定代表人:黄炎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宗,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姝琳,女,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潘阳因与被申请人昆明龙赢四海屋业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左晓芹、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民一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潘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友祥审 判 员  王毓莹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永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