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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韦永军、孙兰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永军,孙兰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4刑初507号公诉机关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永军,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该犯曾于2015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2016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孙兰臣,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该犯曾于2015年10月2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1000元,2015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6月3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字[2016]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永军、孙兰臣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伟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永军、孙兰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韦永军伙同被告人孙兰臣窜至兰州市西固区清水街小平房市场“重庆麻辣烫店”附近预谋盗窃。发现受害人徐某某(男,21岁)停放在路边的甘A***89号车内放有手机,即趁其送货车门未锁之际,由孙兰臣望风,韦永军盗取该车驾驶室内工作台上放置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后二人变卖分赃吸毒挥霍。经兰州市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56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永军、孙兰臣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认为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至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永军、孙兰臣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鉴定意见、受害人的陈述、被告人韦永军、孙兰臣的供述、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永军、孙兰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永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兰臣有前科劣迹,酌情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永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被告人孙兰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韩继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隆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