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孙艳军与石汶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艳军,石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7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孙艳军。被执行人石汶华。申请执行人孙艳军与被执行人石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艳军依据已生效的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汶华外出具体下落不明,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石汶华尚欠申请执行人标的款9万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周慧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