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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高寒松与欧阳乐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寒松,欧阳乐天,成都达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802民初1507号原告:高寒松,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成文,男,195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系原告高寒松之父。被告:欧阳乐天,男,199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身份证号:5108211992********。被告:成都达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科北街**号*栋*单元*层*号。负责人:郭应宏,职务: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号高新国际广场*座北面*楼**楼**楼。负责人:范丹彦,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金雷,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华宇蓉国府大厦**楼。负责人:李继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天豪,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寒松与被告欧阳乐天、成都达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捷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富德财险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寒松的委托代理人高成文、被告欧阳乐天、被告富德财险四川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天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达捷公司、被告平安财险成都市锦城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寒松诉称:2016年3月21日8时57分,被告欧阳乐天驾驶被告达捷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J36**号小型客车,由雅安市雨城区北外环路往雅安市雨城区挺进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天梯路口)时,与其右侧由高成文驾驶的原告高寒松所有的车牌号为川TE22**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欧阳乐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成文无责任。川AJ36**号小型客车在被告平安财险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在富德财险四川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川TE22**号小型客车修理产生维修费用22510元。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平安财险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和被告富德财险四川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车辆维修费22510元、差旅费500元、拖欠修车款的资金利息损失1200元,共计2421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欧阳乐天承担。被告欧阳乐天辩称: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没有意见。被告达捷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平安财险成都市锦城支公司答辩称:川AJ36**号小型客车在我司只购买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同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被告富德财险四川分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和交警队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川AJ36**号小型客车在我司购买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原告的诉状所述,原告所有的川TE22**号小型客车受损是在右边,而原告提供的发票上还修理车辆左边。对于原告修理车辆左边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1日8时57分,被告欧阳乐天驾驶被告达捷公司所有车牌号为川AJ36**号小型客车,由雅安市雨城区北外环路往雅安市雨城区挺进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天梯路口)时,与其右侧由高成文驾驶的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川TE22**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欧阳乐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成文无责任。川AJ36**号小型客车在被告平安财险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在富德财险四川分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川TE22**号小型客车修理产生维修费用22510元。另查明:被告达捷公司与雅安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之间是租赁关系,被告欧阳乐天与雅安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但事发时,被告欧阳乐天驾驶车辆系个人行为。还查明:事发时,高成文驾驶的车辆右侧与被告欧阳乐天驾驶的车辆相撞时,导致高成文驾驶的车辆左侧又与另一行驶的车辆发生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以上事实,有经当庭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被告平安财险成都市锦城支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证明、被告富德财险四川分公司保险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证明、修车费发票、维修单、被告达捷公司的行驶证复印件、被告欧阳乐天的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强险保单复印件、商业险保单复印件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只认定高成文驾驶车辆的右侧与被告欧阳乐天驾驶的车辆发生相撞的事实。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高成文驾驶的车辆与被告欧阳乐天驾驶的车辆相撞后,同时导致高成文驾驶的车辆与另一行驶中的小货车左侧发生相撞。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欧阳乐天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的车辆损失,应由被告欧阳乐天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欧阳乐天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被告富德财险四川分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故,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应由被告平安财险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富德财险四川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欧阳乐天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原告高寒松的财产损失认定如下:1、修车费,根据修车发票及维修清单确定为22510元;2、车旅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3、拖欠修车款的资金利息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原告高寒松的财产损失共计22510元。被告平安财险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被告富德财险四川分公司应根据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2051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欧阳乐天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达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二)项、(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高寒松修车损失2000元;二、余款为20510元,由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高寒松;不足部分,由被告欧阳乐天承担赔偿;三、驳回原告高寒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元,由原告高寒松负担50元,由被告欧阳乐天负担153元。此款原告高寒松已预交,在本判决执行时由被告欧阳乐天支付原告高寒松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