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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3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何志战与毛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战,毛伟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民初3687号原告:何志战(曾用名何战),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毛伟,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原告何志战与被告毛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运费32460元;2、被告支付利息(含违约金)1947.6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何志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毛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志战货款32460元;二、驳回原告何志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已减半),由被告毛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永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蕊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