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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郭某乙、李某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乙,李某甲,钞某,李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8刑初503号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乙,又名郭某甲,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濮阳县××公司职工。因涉嫌赌博罪2015年11月13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取保候审。2016年6月28日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又名“二某”,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赌博罪2015年11月13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8日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钞某,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赌博罪2015年11月13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8日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乙,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因涉嫌赌博罪2015年11月29日主动投案后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8日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6)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乙、李某甲、钞某、李某乙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世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乙、李某甲、钞某、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下旬至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郭某乙、李某甲、钞某、李某乙等人在海通乡两门村郭某乙的老家堂屋内多次组织人员利用牌九聚众赌博,从中牟取利益,抽头渔利16300元。案发后,被告人已将非法所得16300元退出。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郭某乙、李某甲、钞某、李某乙,宣读了证人郑某、赵某、杨某、李某丙、田某丙等证人证言,出示了相应书证,退赃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乙、李某甲、钞某、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乙、李某甲、钞某、李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下旬至11月12日,被告人郭某乙、李某甲、钞某、李某乙多次组织人员在两门村郭某乙老家堂屋内利用牌九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16000余元。2015年11月12日被公安局查获,查获参赌人员21人。案发后,四被告人退出赃款163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郭某乙供述:我在两门西街有一处院子,有空房子,一个月前我租给两门西街的李某甲开麻将馆,租金一年2500元,开始主要是打麻将,后来李某甲和我商量推牌九,组织赌场,开始是我和李某甲、李某乙。后来钞某好在两门玩,和我认识,他的熟人多,他叫滑县的人来赌,钞某也入股,我们四人的股。李某乙负责记账管钱,我和李某甲挑头管杂事,钞某主要从滑县带人参赌。我们都是抽庄家的头,有时庄家推前就给了,一千元钱有时抽五十,有时抽一百,有时整场抽一百二百的,有时抽几百元,最多一次抽三千元,总共玩了有二十多天。李某甲每天要单独抽三百元烟水钱。钞某是中间加入的,他加入有七八天,每天抽头的钱他应得的当天就分给他,我、李某甲、李某乙三人在一起,李某乙记账管理着,他是用一个本子记的,没记几次,分账就撕了。账上记多少钱我不知道,分账时我、李某甲、李某乙每人分三千元,最后还剩二千七百元。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供述内容同被告人郭某乙供述,同时供述:有一次,李某乙不在,我就将收到的二千多元抽水钱给了郭某乙,郭某乙是否给李某乙我就不清楚。3、被告人钞某供述:郭某乙家的赌场开始是郭某乙、李某甲、李某乙三人的股,后来我去赌场玩时和郭某乙说能带一些人来,要求加入他们,才算有我的股。李某乙负责记账管钱,郭某乙主要抽钱,李某甲是赌场总负责,我主要从滑县带人去参赌。抽钱都是抽庄家的钱,有时赢了抽,有时提前抽,一般一千元抽一百。我总共分了三千六百元的抽头钱,我们每次抽后该分给我的先给我,他们三个的还在一起。我最多一次分了一千四百元,最少一次分三百元,还有一次五百元,一次六百元,一次八百元。还有一次因钱少没分钱。在被抓三天前因为郭某乙和李某甲的父亲吵架,郭某乙和李某乙都说不干了。他们在郭某乙家算账,当时我在场。账上一共有一万二千四百元,郭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每人分三千元,剩下的钱说是请客送礼。分账后,又在李某甲家玩一天,当晚抽几百元,第二天在柴某家玩了一天,抽了一千多元钱,第三天又在郭某乙家玩时被抓了。4、被告人李某乙供述:郭某乙家有一座闲房子,李某甲租郭某乙家的房子开了个麻将场,开始只打麻将,但玩着玩着就有人推牌九了。有一次,我和郭某乙在一块吃饭闲聊时,郭某乙说李某甲组织了一个赌场,我现在没事和他一块给李某甲帮忙能分点钱。李某甲同意后就算我们三人的股了;赌了几天后滑县的钞某和郭某乙认识,他说能从滑县叫人来赌,这时候就算我们四人的股。李某甲是赌场内总负责,郭某乙主要向赌家要抽头钱,我负责打扫赌场内的卫生,记账保管抽头的钱。钞某负责从滑县叫人来赌博。总共玩有十几天,中间也停过几天。我们都是抽庄家的钱,有时庄家赢了才给,有时庄家开始推就给了,一般一千元抽一百,还有不给的时候。开始抽的钱我们三个在一起,钞某加入后抽的钱先给他应得的部分,我们三个的还在一起,由我记着帐。因为赌场内管烟、水、还有电费,所以每天先提三百元给李某甲。抽的钱不够三百也得给他平摊三百元。因为郭某乙和李某甲的父亲吵架,我和郭某乙就不干了,你们抓时就没我的股了。我和郭某乙不干撤股时,账面上显示共抽钱一万二千四百元,分钱时每人分3000元,剩下的买了一些生活用品,最后剩下二千七百元我拿着咧。我记得帐分钱后就撕掉了。5、证人郑某、赵某、杨某、李某丙、田某丙、田某丁证言,以上六名证人证实:2015年10月25日、26日、27日晚在两门村郭某乙家牌九场用牌九赌博,谁赢钱给郭某乙抽头。郑某推牌时换牌抽老千了。6、证人张某甲、田某乙、秦某、王某、耿某甲、张某乙、朱某、龙某、李某丁、胡某、冯某、张某丙、李某戊、耿某乙、李某己证言:以上证人证实2015年11月12日晚在两门村郭某乙家牌九赌场被公安人员抓获。赌场参赌人员三十余人。7、参赌人员照片、濮阳县公安局关于2015.11.12濮阳县郭某乙等人赌博案中参赌人员互相指认照片的情况说明:查获参赌人员21人,并进行相互辨认。8、退赃证明、濮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李某乙退抽头款5700元、钞某退抽头款3600元,李某甲退抽头款3000元,郭某乙退抽头款4000元。共计16300元。9、濮阳县公安局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收缴赌资张某甲8000元,李某丁370元,耿某乙400元,李某甲牌九一副。10、案发经过、到案经过:2015年11月12日17时许,匿名向两门派出所举报郭某乙、李某甲、钞某、李某乙等人赌博,于2015年11月12日口头传唤郭某乙、钞某、李某甲、到濮阳县公安局,两门派出所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此案,并立案侦查。对三人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某乙去两门派出所投案途中在两门村西十字街处,遇到两门派出所民警张某丁,晁某,主动向民警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11、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出生日期,均系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乙、李某甲、钞某、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多人赌博,抽头营利16000余元,其行为符合赌博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乙、李某甲、钞某、李某乙犯赌博罪成立。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钞某相对被告人郭某乙、李某甲、李某乙作用较小。被告人李某乙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郭某乙、李某甲、李某乙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已缴纳)。被告人钞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被告人李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二、所退赃款16300元予以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现金、牌九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戴文顺审判员  翟国玺审判员  后利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商亚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