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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执恢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柏林与被执行人郑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恢22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4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凌河民一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执行,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4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凌河民一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玉敏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王兆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耿安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