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3执恢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柏林与被执行人郑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恢22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4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凌河民一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执行,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4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凌河民一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玉敏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王兆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耿安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