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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朱亚贤与纪长龙、郝智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亚贤,纪长龙,郝智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财保98号申请人:朱亚贤,女,现住海伦市。被申请人:纪长龙,男,现住海伦市海伦镇。被申请人:郝智丽,女,现住海伦市海伦镇。申请人朱亚贤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纪长龙、郝智丽夫妻二人共有的位于海伦市xx家园xx栋与xx栋之间东厢房北数第xx门、南数第xx门xx至xx层商服用房(面积147.75平方米);位于海伦市xx街xx委xx组xx家园xx栋xx层西开门北数第xx门车库(面积30.66平方米)予以查封,担保人马全霞以其所有的位于海伦市xx街xx委xx组、xx大街路北、xx路西xx集资楼xx单元xx层xx门住宅(面积85.95平方米);朱亚贤所有的位于海伦市xx街xx委xx组、xx公路西、xx公路北xxxx组住宅(面积165平方米);杨福东所有的位于海伦市xx街xx委xx组、xx公路西、xx公路北xxxx组住宅(面积180平方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纪长龙、郝智丽转移财产,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纪长龙、郝智丽夫妻二人共有的位于海伦市xx家园xx栋与xx栋之间东厢房北数第xx门、南数第xx门xx至xx层商服用房(面积147.75平方米);位于海伦市xx街xx委xx组xx家园xx栋xx层西开门北数第xx门车库(面积30.66平方米)予以查封,期限为自2016年9月23日始至2019年9月22日止。二、查封担保人马全霞所有的位于所有的位于海伦市xx街xx委xx组、xx大街路北、xx路西xx集资楼xx单元xx层xx门住宅(面积85.95平方米);朱亚贤所有的位于海伦市xx街xx委xx组、xx公路西、xx公路北xxxx组住宅(面积165平方米);杨福东所有的位于海伦市xx街xx委xx组、xx公路西、xx公路北xxxx组住宅(面积180平方米),期限为自2016年9月23日始至2019年9月22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纪长龙、郝智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福坤审判员  韩激光审判员  佟 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关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