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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5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丁士麟与潘安平、杭州潘岩德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士麟,潘安平,杭州潘岩德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5631号原告丁士麟,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小雷,浙江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安平,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杭州潘岩德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137号三楼-263室。法定代表人潘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士麟诉被告潘安平、杭州潘岩德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士麟在向其送达本院书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留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