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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81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81民初464号原告:陈某,女,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告:梁某,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阚常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梦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