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81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81民初464号原告:陈某,女,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告:梁某,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阚常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梦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