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5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淑芬与任新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芬,任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5644号原告张淑芬,女,生于1982年5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任新,男,生于1977年5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张淑芬与被告任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德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焦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