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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4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胡芳芳与胡崇德、胡友友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芳芳,胡崇德,胡友友,胡崇利,胡崇鸣,胡婉丽,武汉市统建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民终43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芳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燕。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菊,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崇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友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崇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崇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婉丽。原审第三人:武汉市统建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鼎力大厦。法定代表人:王继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常俐,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胡芳芳因与被上诉人胡崇德、胡友友、胡崇利、胡崇鸣、胡婉丽、原审第三人武汉市统建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统建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后,胡芳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胡芳芳对诉争公房享有承租使用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胡崇德、胡友友、胡崇利、胡崇鸣、胡婉丽承担。胡崇德、胡友友、胡崇利、胡崇鸣、胡婉丽辩称,与一审答辩意见一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统建公司述称,我公司与房屋的原出租人武汉市统建住宅办公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两者之间没有关联法律关系,本案我公司不发表意见。2016年1月14日,胡芳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胡芳芳享有本市江汉区燕马小区7栋1单元203室房屋的承租居住权;2、诉讼费由胡崇德、胡友友、胡崇利、胡崇鸣、胡婉丽承担。在一审法院诉讼过程中胡崇德答辩称,其父母文革后分配了三套公房,由其继承其中一套公房,该公房后被调换成两套公房,诉争房屋系其中一套,其对诉争房屋享有承租权。胡家武其他子女同意诉争房屋承租权由胡芳芳继承的协议是无效的,应驳回胡芳芳的诉讼请求。胡友友、胡崇利、胡崇鸣、胡婉丽答辩称,同意胡崇德的答辩意见,胡崇德、胡友友、胡崇利、胡崇鸣、胡婉丽均对胡家武夫妇尽了赡养义务,请求驳回胡芳芳的诉讼请求。统建公司述称,诉争房屋系由其对外发租的公房,诉争房屋的承租人是胡家武,对于胡芳芳与胡崇德、胡友友、胡崇利、胡崇鸣、胡婉丽间家庭纠纷其不清楚。一审法院查明,坐落于本市江汉区燕马巷小区7栋1单元2层3号(计租面积17.35平方米)公房承租人为胡家武(系胡芳芳、胡崇德、胡友友、胡崇利、胡崇鸣、胡婉丽之父)。胡家武于2000年7月去世后胡芳芳在诉争房屋内居住,后胡芳芳将诉争房屋出租至2013年11月,其后仍由胡芳芳居住至今,胡崇德、胡友友、胡崇利、胡崇鸣、胡婉丽均未在诉争房屋内居住。2002年胡崇德、胡友友、胡崇利、胡崇鸣、胡婉丽及胡晓崇签订协议一份,协商诉争房屋由胡芳芳继承居住权终身居住,胡芳芳向胡家武其他子女支付了20000元。胡芳芳认为其享有诉争房屋的承租居住权故而诉至法院。审理中,统建公司表示如果胡芳芳、胡崇德、胡友友、胡崇利、胡崇鸣、胡婉丽之间协商不成,只能维持承租人为胡家武的现状。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公房租赁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该权利未经授权他人不能代行。本案诉争房屋系由统建公司所有并对外发租,现原承租人胡家武已去世,应由统建公司自主决定新的承租人。现统建公司不能明确胡芳芳为诉争房屋新的承租人,故胡芳芳要求确认其为诉争房屋承租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胡芳芳的诉讼请求。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637元、邮寄费40元,共计677元,由胡芳芳负担。二审期间,双方均无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诉争房屋的原承租人胡家武去世后,应根据武汉市公有房屋承租人相关规定由公有房屋管理人来确定新的承租人。胡芳芳在一、二审诉讼过程中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公有房屋新的承租人,故胡芳芳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74元,由胡芳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丰 伟审判员 申 斌审判员 张文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泓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