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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6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小飞与邹振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飞,邹振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988号原告:张小飞,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李道虎,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国荣,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振柱,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飞诉被告邹振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邹振柱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小飞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邹振柱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慧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