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9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玉兰与凤冠电机(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兰,凤冠电机(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9120号原告李玉兰,女,汉族,1966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剑阁县。委托代理人郭传柏,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冠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28区上合甲岩岸村委厂房,组织机构代码618900553。法定代表人卓森福。委托代理人戴开伟,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李玉兰与被告凤冠电机(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艳 艳人民陪审员 廖 妙 芳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华敏(兼)书 记 员 张 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