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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9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玉兰与凤冠电机(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兰,凤冠电机(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9120号原告李玉兰,女,汉族,1966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剑阁县。委托代理人郭传柏,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冠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28区上合甲岩岸村委厂房,组织机构代码618900553。法定代表人卓森福。委托代理人戴开伟,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李玉兰与被告凤冠电机(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艳  艳人民陪审员 廖  妙  芳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华敏(兼)书 记 员 张    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