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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执字第7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7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35年6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陈建伟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桂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建伟的银行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薄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