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6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袁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袁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6民初115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赵月强,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1。委托代理人袁朝晖。系被告袁某1哥哥。原告李某与被告袁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月强,被告袁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朝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袁某2抚养问题由法院依法判决;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在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况下匆匆结婚,导致婚后矛盾不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袁某2,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没有提出离婚,但近来双方矛盾加剧,无法在一起生活,已经分居。原告认为,双方自始至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关系维持的基础根本不存在,符合离婚的条件,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袁某1辩称,我认为我和原告的感情没有破裂,我之前在256医院治疗,我回来之前原告说去北京住一段时间,但是原告去了北京后就没有回来,我不知道怎么回事。原告说我们矛盾不断不属实,我们没有吵架,我们经常打电话。在原告去北京之前和我们家人说的好好的,但是去北京之后就没有音信了,我们打电话也不接,也不回。后来就起诉我了,孩子一直是我父母养着,原告不管不问,原告连电话也没有打过,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原告说我们婚前了解不够不属实,我们二人是经人介绍认识的,我们谈了大概有三个月的时间,我婚前告诉原告我有×××,原告也知道。可能因为我在北京上班,我们沟通的少,在一起的时间少,但是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我父母对原告也是一百一的好,原告也没有看过孩子都是我父母和我哥哥出的钱。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我不知道原告是不是有外心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子袁某2。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也尚好且生育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只要原、被告双方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夫妻关系仍能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袁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玉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静(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