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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6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向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红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6745号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560415。法定代表人:高仲,职务总经理。被告:向红英,女,1984年7月7日生,住。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向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登记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犀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包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