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财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谢和平与朱应磊、武汉浙南管桩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和平,朱应磊,武汉浙南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财保137号申请人:谢和平。委托代理人:汪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朱应磊。被申请人:武汉浙南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特1号。法定代表人:朱恋闽,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谢和平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浙南管桩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的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24200000元。担保人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武汉嘉和至诚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提供限额为24200000元的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和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武汉浙南管桩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的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谢和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耀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