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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1498号原告:罗某某被告: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连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