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6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邵炳贵、何金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炳贵,何金梅,何云英,何奇,何泽,陈秀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6执198号申请执行人邵炳贵,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执行人何金梅,男,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何云英,女,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何奇,男,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何泽,男,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秀钦,女,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炳贵与何金梅、何云英、何奇、何泽、陈秀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应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长龙审判员 汪碧波审判员 应建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项昕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