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6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安徽长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思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长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思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6337号原告:安徽长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号鸿达大厦三层309室。法定代表人:赵多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廷安,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思思,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长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思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长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长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长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长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