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2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1312民初2767号原告:付某某。委托代理人:XXX,临沂河东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案由:健康权纠纷。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或调解被告张某某赔偿我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6708.5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某某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5日,在临沂市××××某某村,被告张某某因琐事将我打伤,我受伤后在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日,花费医疗费8000多元。但就赔偿问题,我们多次协商未果,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支持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1日前赔偿原告付某某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1000元。二、如被告张某某未按期履行,原告付某某可立即申请执行被告张某某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6708.53元。三、原、被告关于2016年5月25日被告张某某将原告付某某打伤一事,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孙 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艳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