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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刑更2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庞明柱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庞明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更2705号罪犯庞明柱,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09月18日作出(2006)丰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庞明柱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25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唐刑执字第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10个月。2014年1月29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唐刑执字第5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10个月。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6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庞明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2次,表扬4次,狱级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庞明柱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明柱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立辉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 么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