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民初3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金石贤与杨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石贤,杨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6民初3229号原告:金石贤。被告:杨涛,成年。原告金石贤与被告杨涛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石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金石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