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姜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本院在执行姜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某某欠款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吴某某给付案件款5500元,终结该案。现案件款5500元已支付给申请人姜某某,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03)渭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