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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姜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本院在执行姜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某某欠款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吴某某给付案件款5500元,终结该案。现案件款5500元已支付给申请人姜某某,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03)渭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