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万辉与林仕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辉,林仕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万辉,男。委托代理人:李晓凡,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仕爱,男。本院依据(2012)高坪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万辉与林仕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货款本金455039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林仕爱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志审判员 刘金权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龙文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