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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2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但学新与向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但学新,向红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2552号之一原告但学新,男,生于1977年11月22日,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居民,户籍地湖北省赤壁市,住湖北省赤壁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左红银、周承珍,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红春,曾用名向逢春,男,生于1983年1月2日,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住湖北省利川市城市。本院2016年9月12日对原告但学新诉被告向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鄂2802民初2552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6)鄂2802民初2552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页中委托代理人“冉承珍”更正为“周承珍”,向红春的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307020017”更正为“422802198301020017”。审判员  胡兴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丰 璇张晓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