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与张俊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张俊立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1210号原告: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萧德迎,经理。被告:张俊立。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1元,由原告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